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未来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
的操作流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
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上均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明全 彭炳松 耿志坚
日期: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