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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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举办的大型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等活动,要注意三大
要领,即:主题清晰,用数据说话,公司亮点展示。同时,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已明确授权且参加过培训),增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
投资者交流的机会,让投资者能从各方面充分地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听并做好相关
记录。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大会
等活动,公司实行 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
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
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第十九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如要进入工厂车间参观,必须获得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同时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涉密情况,禁止参观
者在车间拍照、录像、摄像等。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指派一名技术总监或生产总
监等以上级别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
研、参观及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
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
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
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 在机构名义签
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
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
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
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
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
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
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
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 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
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中予以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
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
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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