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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文博律师、钟嘉欣律师(以下合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http://www.sse.com.cn)刊载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招商证券股
(以下合称“《监事会决议》”);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书写之便利,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规定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厦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霍达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于2023年6月30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5,104,568,50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96634%;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8,367,042股,约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28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A股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
东、H股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2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
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1)预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2)预计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含重要上下游企业,不含招
商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3)预计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4)预计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5)预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关联交易
(6)预计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议案
(1)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及发行方式
(2)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
(3)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4)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5)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6)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
(7)募集资金用途
(8)发行价格
(9)发行对象
(10)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11)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
(12)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13)决议有效期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如下:第13、14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如下:第6、8、9、11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如下:第9项议案。
其中,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est Winner
Investment Limited对议案9(1)、9(2)进行了回避表决;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
限公司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三
鼎油品运输有限公司、COSCO SHIPP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imited对议案
避表决;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
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金安兴商务
咨询有限公司对议案9(6)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后续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