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
定,不存在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对募投项目“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6 月 30 日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