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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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二三年六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楠、刘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国际中心A座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
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鞠向东
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14,812,21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2.9429%。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3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3,972,692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1.1047%。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8人,代表股份数
为27,623,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0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六)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披露的会议通知中予以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
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47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91,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2901%;反对2,85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349%;
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3750%。
   (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47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91,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2901%;反对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
弃权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2617%。
   (三)《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8,918,2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13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7.2802%;反对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
弃权9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2716%。
   (四)《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8,918,2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同意24,13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80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
   (五)《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163,4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1,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8.1669%;反对2,61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
弃权6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849%。
   (六)《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 意 239,47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同意24,691,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9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姜        楠
负责人: 杨   晨               经办律师: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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