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六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实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 室
Address: Suite 4002,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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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君泽君[2023]证券字 2022-030-4-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法本信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
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就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
见、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
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目的。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三)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五)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九)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十一)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作废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作废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就公司上述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十六)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
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一)调整内容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未来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年度。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告《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因公司回购股
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13,025,978.88 元/374,743,875 股×10 股
=0.347596 元,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3,025,978.88
元/374,743,875 股=0.0347596 元。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47596 元/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
《激励计划》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2)调整方式
①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 50%)=P0-V=9.57-0.035≈9.54 元/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 99%)=P0-V=19.01-0.035≈18.98 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调整程序
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
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的进展,公司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除了上述文件,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文华 张忆南
陈 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