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法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68 人
调整为 65 人,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312.47 万股调整为 302.04 万股,
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229.62 万份调整为 219.19 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
司本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三、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该授予日和
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和授
权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与授权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以2023年6月29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授权日,以
股票,以14.8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219.19万份股
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