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作为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比中光”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
》
等有关规定,
对奥比中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
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4月22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奥比中
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2〕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1,000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01,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7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 1,613,446 股限售股上
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海证
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份
数量为 5,843,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除
战略配售股份外,
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 142,106,760 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35.53%,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1 名。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26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147,950,53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6.9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7 月 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
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鑫”),承诺如下: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下简称“前
海仁智”)、福田仁智(深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福田仁智”)、
珠海横琴仁智奥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横琴仁智”),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
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 1)
( 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
本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
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
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
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
得收益,
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若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除前述股东以外,
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
所得收益,
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若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
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公
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
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
(2)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
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
并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
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
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
得收益,
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
分。
若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 1)
(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
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
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
“ 1)
(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
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人在
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奥比中光 2 号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
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47,950,530 股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
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股东名称 流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股) (股)
例
广东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金澍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赛富复兴(深圳)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赛富复兴(深
圳)二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中信建投证券-兴业银行-中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复兴投资基金(深圳)管理中
二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华大恒通资产管理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信建投证券-兴业银行-中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户
合 计 147,950,530 36.99% 147,950,53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2),因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
条件,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周广大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1 月 7 日。因此,周广大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通过
前海仁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自行履行承诺,延长锁定期至 2024 年 1 月 7 日。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 计 147,950,53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比中光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奥比中
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能清 邱荣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