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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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20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
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债”),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聘请本期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
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债券简称及代码、发
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
等本期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
为准。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
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
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债券的,
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
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
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
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
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
出决议,对是否参与或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
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
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
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
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
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通知,向全体债
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
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
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第十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
本规则项下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修改作出决议;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
  (八)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九)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十)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
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
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
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
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
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
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
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10个交易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个交易日。于债权
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
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指定地点。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
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
相关工作。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受托管理人、公司、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
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召集人应
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提案人提出议案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
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
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
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
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债券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
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
  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
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债券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资格确认方式、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
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
人。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拟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债券持
有人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
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谈判协商并签署协议,代表债
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仲裁、诉讼程序的,提案人应当在议案的决议事项中明确
下列授权范围供债券持有人选择:
     (一)特别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全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
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
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
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二)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
体授权范围,并明确在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
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特别是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
的行为时,应当事先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依债
券持有人意见行事。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
开。
     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
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
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
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
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
要求,公司应委派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公司)
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担保人
(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
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
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
决权。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
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
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
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无明确表决意见、
附带条件的表决、就同一议案的多项表决意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或者出席
现场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则上均视为选择弃权。
  第三十五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
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
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一)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
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等;
  (二)本次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三)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四)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
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
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
有效。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
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
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
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
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
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
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
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
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
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债券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推动落实债券持
有人会议生效决议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仲裁、
诉讼或者申请、参加破产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授权范围及实施安排等
要求,勤勉履行相应义务。受托管理人因提起、参加仲裁、诉讼或破产程序产
生的合理费用,由作出授权的债券持有人承担,或者由受托管理人依据与债券
持有人的约定先行垫付,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托管理人依据授权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债券违约合同纠纷
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参加破产程序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后续明确表示委托受
托管理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一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
裁或诉讼。受托管理人也可以向未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征集由其代表其提起、参
加仲裁或诉讼。受托管理人不得因授权时间与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债券持有人,
但非因受托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权利客观上有所差异的除外。
  未委托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提起、
参加仲裁或诉讼,或者委托、推选其他代表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授权文件约定勤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仲裁或
诉讼,或者在过程中存在其他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共
同或推选其他代表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
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
本次可转债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如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存在
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或其他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相关内容已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明确
约定并披露以外,均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
效,自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赎回或者全部转股后失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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