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告;
 (二)股东大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网
站;
 (五)公司网站;
 (六)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
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gf.com.cn;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gfzq@gf.com.cn;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020-87550265、87550565;
 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020-875541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szse.cn;
 香港联交所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hkex.com.hk。
 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
见附件一),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细则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处于持
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公司可
根据《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
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在互动易平
台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
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
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
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
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
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
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 资 者 关 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活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
称及人员姓

时间
地点及形式
上市公司接
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内
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
有)
日期
附件二:调研机构及个人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或“广发证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打探贵公司未向公众公开重大信息或内幕消息(“未公开信息”),
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本人
(公司)在调研期间获取的信息仅供进行评估贵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及/或新闻稿之目的使用,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如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自行或根据
贵公司要求及时改正;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如导致给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的,广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
任,对广发证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广发证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经
济赔偿的权利;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
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 (签章)
日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发证券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