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方案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同时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
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加快推进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进
度,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灵 卢爱平 王正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