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任子行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
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两个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作为
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
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
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上述业绩考核指标
的设,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
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制定《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
业绩激励基金计划》是为了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有效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
人才,最大限度调动核心管理团队的工作和创新能动性,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
聚力。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