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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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致: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元生物”或“公司”)聘请并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和元生
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和元
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激励计划、《和元生物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
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和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言是公司的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
原件是一致的。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
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于公司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律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书面确认
或证明文件。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
一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
案》,同意因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 元/份调整为 2.31 元/份,调整后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508.30 万份调整为 660.79 万份;调整后第二个行
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552.00 万份调整为 717.60 万份。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据《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5),
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当日至激励对
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根据上述规则,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1+n)=3÷(1+0.3)=2.31 元/份。
  (三)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当日至激励
对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规则,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如下:
  调 整 后 第 一 个 行 权 期 已 授 予 但 尚 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的 数 量 Q = Q0×(1 +
n)=508.30×(1+0.3)=660.79 万份。
   调 整 后 第 二 个 行 权 期 已 授 予 但 尚 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的 数 量 Q = Q0×(1 +
n)=552.00×(1+0.3)=717.60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
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签署,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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