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围绕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开展,与公司外汇收
支情况紧密联系,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
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
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
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开展此业务。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