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登记、上市、托管等各项具体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