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
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
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