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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
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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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6月28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水家9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吕光泉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份 12,042,61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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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57 名,代
表公司股份 74,510,94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11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4,51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4,51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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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4,51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4,51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4,139,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9%;
反对368,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2%;弃权2,9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同意74,51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4,510,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60,099,9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相关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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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0,098,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68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相关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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