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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致: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环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88 号 B 栋 11 楼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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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及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星环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虹漕路 88 号 B 栋 11 楼召开。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226,53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410,452 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627%。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相关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决股份 决股份
《关于<2022 年
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 年
告>的议案》
《关于<2022 年
告>的议案》
《关于<2022 年
案>的议案》
《关于<2022 年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
津贴方案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及
津贴方案的议
案》
《关于续聘会计
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
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决股份 决股份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证券的
种类和面值
发行方式及发行
时间
发行对象及认购
方式
定价基准日、发
则
本次发行前滚存
排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投向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
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
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决股份 决股份
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2023-2025
回报规划的议
案》
《关于设立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监管协议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
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关于调整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
资规模及投资构
成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