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
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至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
独立董事: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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