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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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
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至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
独立董事: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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