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
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方
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
定。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监管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
权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广东南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海产业集团”)、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海产投公司”),南海产业集团、南海产投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故公司本次发行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南海产业集团、南海产投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
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张利国、梁文昭、王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