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书面审阅意见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
则,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
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
备发行条件。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运营资金压力有所缓解,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
助于公司的业务平稳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等违规情形。
《证券
监事会书面审阅意见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杭州市交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
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
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方可实施。
监事会书面审阅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陆 健 何曙光
陈海英
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