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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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朗姿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公司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制
定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和公司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制定的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
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措施,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朗姿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朗姿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
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
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
施。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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