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6 证券简称:美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投资建议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签署的《投资建议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双方暂未明确具体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项目。具体合作事项需协议双方根据实际
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
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协议为合作意向协议,预计对公司2023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
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埃科技”或“公司”)
拟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开发区管委会”)签
署《投资建议协议》,公司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江宁开发
区”)建设高端装备制造项目,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
批准文件为准。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江宁开发区创建于1992年,1993年获批省级开发区,2010年升级为国家级
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连续多年在全国国家级经开区中位居前十强,已成为江
苏对外开放示范区、利用外资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和科技创新先导区。
公司与江宁开发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拟签署的《投资建设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双方暂未明确具体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项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双方
甲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主要内容
神舟路以南,千帆路以北。地块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让价款以规划资源部门公开挂牌出让价为准。乙方参加该项目地块的公开挂
牌,在乙方摘牌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的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以摘牌
成交价为基数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税费后,甲方协助乙方领取《不
动产权证》。
接至项目地块红线边缘,具体为:通临时施工道路、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场
地平整,以满足乙方的开工需求。同时,甲方须于项目竣工前3个月完成该地块
的交付条件,具体为:通市政道路,通一路供电,通自来水、排雨水、排污水、
通燃气、通通讯、通宽带、通有线电视至用地红线边缘。
际挂牌条件为准。
案及建筑单体方案,并报甲方及江宁区内规划资源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实施项
目用地挂牌出让工作。乙方承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
同》6个月内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不能正式开工和环境不
可抗力除外。
(一)本次拟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的业绩不构成重
大影响。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增长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次合作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推动双方在江宁开发区的
发展,有利于公司高端装备制造项目的开拓与革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
争力。
本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协议,具体合作事项需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
商后确定,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相关约定在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
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事项以正式签订协议为准。
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投资建设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需完成法定建设用地“招、拍、挂”、取
得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
续,能否取得规划用地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变更、
延期、中止等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建设协议的执行,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需修改或取消协议的风
险。项目实施可能因出现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或安全环保监管要求变化、市场
风险、技术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