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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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65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65 号
致: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甘化科工”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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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
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
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化科工董事会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甘化
科工董事会于2023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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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77号D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克先生主持。甘化科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为2023年6月2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
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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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甘化科工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9人,均为2023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甘化科工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56,936,540股,占甘化科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56,935,04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
的股份为63,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甘化科
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甘化科工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甘化科工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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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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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同意156,93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
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第八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甘化科工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第八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
经由甘化科工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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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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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韩思明
张 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