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药业: 威尔药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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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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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Nanjing Well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七月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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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0
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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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
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
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
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股东登记册”上登记的股东,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份总数,不得参与现场会议的表决,但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
提出质询。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要求发言
必须事先向公司会务组登记,登记后的股东发言顺序按照所持表决权的大小依次进行。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大会上的发言,应当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
扼要,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钟。股
东提问时,主持人可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回答;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或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有权
拒绝作答。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或提问,如
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在投票表
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每张表决票务必在表决人(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处签名,未签名的表决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作为废票处理。
   七、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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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及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九、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
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务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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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14:3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64号徐庄软件园研发五区 5 号楼
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仁荣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 2023 年 6月 30 日(星期五)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14:00-14:30 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签到登记;
  (二)14:30 会议主持人介绍现场出席情况,宣布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
  (三)宣读股东大会议案及内容;
  (四)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宣布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六)现场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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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清点、统计现场表决票数并上传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暂时休会;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
会);
  (八)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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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逐项自查后,确认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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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
计划,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600.00 万元(含本数),
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
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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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
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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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
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
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
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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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
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
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
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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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
  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
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
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
息。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
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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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
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
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
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
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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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
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
体优先配售的比例、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
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
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仍出现
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
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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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
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
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⑧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⑨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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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600.00 万元(含本数),公司拟将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扣减前拟投入募                       扣减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扣减金额
                                   集资金                           集资金
     年产 11000 吨生物基
     医药用新材料项目
       合计            39,319.50        33,600.00     3,000.00      30,6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
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或其他方
式解决。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的人士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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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文件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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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编制了《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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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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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编制了《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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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南京威尔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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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分
析,列举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公司编制了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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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
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南京
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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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
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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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安排,为了加快和推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及上市工作的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南
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
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票面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
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
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
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
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根
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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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交易等相关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
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或者监管部门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
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的延期实施;
  (9)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
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
等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
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
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各项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本次授权议案之日
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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