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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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凌科技”或
“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921)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09 月 30 日出具了《关
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
、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67
号)>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05 日出具了《关于南
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
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没有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
避表决。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94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2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05 日。没有关联
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
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05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首次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由8.83元/股调整为8.63元/股。没有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首次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83
元/股调整为8.63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06月01日公告了《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
。
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06月07日。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需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与调整结果如下: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8.63元/股
P=P0-V=8.83-0.20=8.63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
的文件。公司还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调整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