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
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联赢
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
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
号),联赢激光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4,8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025,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5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
分别为韩金龙、牛增强、李瑾及杨春凤,持有限售股共计49,422,515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4.65%,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并
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9,422,515股,将于2023年7月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 299,200,000 股。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1,702,200 股完成归属登
记;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共计 60,000 股完成归属登记;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登 记 ,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36,330,275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37,292,475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韩金龙、牛增强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包括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以就任时确定的届
满期限为准)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和离职之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票限售期满之日
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要求执行。
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上述期间内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
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李瑾、杨春凤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近亲属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因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上述期间内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配偶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合计 49,422,515 14.65% 49,422,515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9,422,515 36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
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联赢
激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军 刘新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