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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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
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
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形式的处分;
  (二)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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