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作,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公司
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行使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
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3 年的或因其他原因
去职的除外。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辞职/免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辞职/免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监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
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免职生效后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以及与该监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的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历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和方式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在通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公
司指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
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
无特殊情况,与会监事应当场签署会议决议。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与会监事
应及时在决议上签字,并尽快将决议送交公司。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与会监事应当对监
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文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