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
“天奇股份”)于 2023 年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
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
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实施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计划,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000 万股(含本数),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
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在政策与市场的双重驱动下,新能源汽车在续航里程、智能驾驶、基础设施
配套等多方面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渗透率不断提升。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20-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 136.7
万辆、352.1 万辆、688.7 万辆,同比增长 10.9%、157.5%、93.4%,市场占有率
分别为 5.4%、13.4%、25.6%。根据公安部数据,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从 2020
年的 492 万辆增长至 2022 年的 1,310 万辆,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在各国大力推进碳减排目标的过程中,新型储能成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
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新型储能具有建设周期短、
选址简单灵活、调节能力强的特点,可以更好地平衡电力供需,提高电网的安全
性和灵活性,实现可持续的能源发展。根据《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 2023》,2022
年我国新型储能新增规模创历史新高,达到 7.3GW/15.9GWh,功率规模同比增长
比重达 97%。
新能源汽车以及储能相关产业的应用增长带动上游锂电池出货量逐年增加,
锂电池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工信部电子信息司数据,2020-2022 年,
我国锂离子电池产量分别为 157GWh、324GWh、750GWh,产业规模持续扩大,2022
年行业总产值突破 1.2 万亿元,同比增长 200%。
根据 GGII 预测,到 2030 年,我国动力电池装机量将达到 2,230GWh。根据
《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预测,保守场景下,预计 2027 年以锂电池为主导的新
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 97.0GW,2023 - 2027 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 49.3%。
新能源汽车、储能行业景气度持续走高,动力电池、储能电池需求量逐年递
增,而我国镍钴锂等金属资源稀缺对于国内锂电池行业原材料的供给和价格均具
有不利影响,废旧电池循环利用业务可作为相关金属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在锂电池产业迅速扩产的背景下,缓解金属原材料的供需矛盾。
收废料)。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5 至 8 年的使用寿命估算,我国 2014 年投产
上市的动力电池自 2019 年起陆续进入批量报废阶段,合理预计锂电池退役及报
废量即将迎来高峰期,基于我国环境保护、资源再生等基本国策,循环利用将是
废旧电池处理的必然选择;同时,电池和正极生产相关企业,在研发试验和生产
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电池试验品、残次品和正极废料,亦需通过循环利用方式予
以回收,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材料及制造成本。根据 SNE Research 预测,以金
属含量为基础计算,预计 2025 年全球锂电池回收(包括废电池和废料)市场规
模为 78.6 万吨,2030 年将达到 143.6 万吨。
随着锂电池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未来退役电池的规模以及电池厂生产过程中
的边角料量将会快速增长,加上各级产业政策、行业规范陆续出台,锂电池循环
利用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废旧锂电池循环利用业务相关技术优化和产能提升,将有利于解决废旧电池
潜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可缓解镍钴锂等金属资源供应紧张问题,可一定程度
上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相关产业的业务闭环,进而对我国优化产业
结构,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均具有促进作用。
“九、有色金
属”之“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产业在国
家鼓励类产业中列示。
“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
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完善动力电池回
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建立健全动
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
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文件提出“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
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提
高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水平。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再
生利用与梯次利用成套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
系。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 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
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为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企业责任、产品质量、回收规范以及行业监督管理
等相关事项制订了相关行业规范。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截至目前,三元材料电池与磷酸铁锂电池系动力电池两条重要技术路线,近
年来除安全性和材料成本的优势外,基于技术及工艺的持续优化,磷酸铁锂电池
能量密度亦逐步提升,其装车量及占比均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
业创新联盟统计,2022 年三元电池累计装车量为 110.4GWh,占总装车量 37.5%,
同比增长 48.6%;磷酸铁锂电池累计装车量为 183.8GWh,占总装车量 62.4%,同
比增长 130.2%。随着磷酸铁锂电池在新能源车的装车量与储能电池中的装机量
的提升,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循环利用将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持续扩张磷酸铁
锂电池回收产能有利于公司提升规模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锂电池循环业务为公司核心业务,公司具备行业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
水平,并持续构建原材料回收渠道。本次募投项目“年处理 15 万吨磷酸铁锂电
池环保项目(二期)”运用国内领先的磷酸铁锂电池全组分回收技术,采用湿法
冶炼短流程一步浸出再生技术,可实现磷酸铁平均回收率达 95%,锂平均回收率
超 90%,产品性能已获多家客户认可。公司在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领域已具备规模、
技术、渠道等多项优势,未来该业务将成为公司锂电池循环业务的护城河。
近年来,公司围绕“致力于服务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企业愿景,积极开拓汽
车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各环节的业务,重点聚焦智能装备及锂电池循环两大主业持
续投入发展。锂电池循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公司围绕六大渠道(涵盖电池生产
商、电池应用商、电池银行、社会资源回收商、汽车后市场服务商、互联网及电
商平台),集合各方资源持续开展锂电池回收体系建设,绑定以电池厂、整车厂
为代表的头部行业资源,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以独特创新的商业模式和综合服务
能力,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形成具有天奇企业特色的锂电池服务及循环体系。
公司持续扩张电池回收产能,本次募投项目新增 10 万吨/年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处
理能力,达产后将新增年产磷酸铁 2.17 万吨、碳酸锂 0.5 万吨及部分铜粉、无
水硫酸钠产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废旧电池回收规模及践行服务汽车全生命
周期的战略愿景,发挥公司装备技术及工艺、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优势的协同
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
司的营业收入规模不断增加,营业收入增长带来营运资金的需求增长。本次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可以提升公司营运资金规模,满足业务发展需求,为公司可持续发
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次项目实施后,公司资本实力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率
降低,有效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股
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数量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公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
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
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
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
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
务的投资金额)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点的规定。
(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点的规
定。
(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
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
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拟发行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且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点的规定。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
要投向主业”。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处理 15 万吨磷酸铁锂电池环保项目(二
期)”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
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点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可行。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 号)规定的
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
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
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保证本次发
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
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8 月末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
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
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
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
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80,641,934 股,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即为 40,000,000 股(含本数),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
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数量为
准;
(4)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扣
除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发行在外普通股 372,659,434 股为基础。除此之外,仅
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分红及增发等其他因素导致
股本变动的情形;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
费用,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
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
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
利润为 19,848.3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在 2022 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 10%、增长 20%进行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影响
的测算如下:
项目
/2022.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38,071.94 38,064.19 42,064.19
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万股) 37,265.94 37,265.94 41,265.94
本次发行数量(万股) 4,000.00
假设情形一: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
度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848.35 19,848.35 19,848.3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 0.53 0.5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3 0.53 0.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4 0.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4 0.14
假设情形二: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
度增长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848.35 21,833.19 21,833.1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 0.59 0.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3 0.58 0.56
项目
/2022.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6 0.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6 0.15
假设情形三: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
度增长 2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848.35 23,818.02 23,818.0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 0.64 0.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3 0.64 0.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7 0.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7 0.17
注: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
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
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
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
利能力将逐步提升,有利于减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合理制定开工计划,加快推进募投项
目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早达到达产状态,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
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以及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能够充分有
效行使相应权利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
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
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了《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
承诺
为使公司 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行情况相挂钩;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为使公司 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式损害公司利益;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