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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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或“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募集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以其为核
心的数字经济逐渐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持续扩大,已成
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重要力量,并且在新时代全球经济格局下,数字经济带来的
是商业模式变革,形成新产业、催生新模式,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数
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
群,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
势的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正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
度融合。2022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 50.2 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
长 10.3%,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 41.5%。在数字经济强力的发展动能下,加
快以云网融合为中心的数字信息新型基础设施布局,筑牢数字经济发展基石势在必
行。
  互联网数据中心,即 IDC,是互联网海量数据的承载实体,数据资源的存储、
传输及交互都必须依托于互联网数据中心,至今已经发展成为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
重要基础之一,其产业建设是发展云计算产业、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及中国经济社
会数字转型的必要底层基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发展,大数据技术不断革新,数据记录
规模日益增大,数据存储、管理及计算需求日趋提高,仅依靠手动人工处理如此庞
大的数据集变得愈加困难,自动化收集、处理及储存数据已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重
点方向之一。此外,受互联网应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等相关因素影响,人们对于数
据分析和挖掘的需求也日趋增长,数据交互呈现出了几何性增长态势。海量数据的
处理与交互对数据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 IDC 行业逐步迈入转型发展的重要
阶段。
  在此阶段,数字化转型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将传统业务转移到云端或者
使用新的技术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IDC 企业即需不断升级自己的技术和服务,
通过提供更加智能化、高效化、安全化的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企业和政府
的重要议题。数据中心作为高能耗产业,快速增长需要大量能源供应的同时,也产
生了大量的污染排放物。数据中心服务企业需要关注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采取
更加环保和节能的措施来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近年来随着全国工业数据中心建设数量的不断提升,产业整体的二氧化碳排放
量和用电量也长期处于增长态势,可再生能源使用水平均较低,不利于行业未来的
可持续性发展。根据 CDCC 数据研究表明,我国 2021 年数据中心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为 7,830 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比重为 0.77%;用电量 937 亿度,占全社会用
电量达到 1.13%。预计到 2025 年,全国数据中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预计将达到
推行的当下,国家对数据中心能耗管控也将日趋严格,打造“低碳、零碳”数据中
心已成为 IDC 行业内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图表 1   2020-2025 年我国数据中心用电量和碳排放量概况
  资料来源:CDCC、中国通服数字基建产业研究院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根据 IDC 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市场需求,结合宏观经济环境与自身条件,明
确了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即以“通信+物联网”两大核心战略为主引擎,加以深度布
局“东数西算”IDC 产业。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推动宁淮绿色数字经济算力中心项目的建
设,旨在积极拓展公司现有的业务格局,在保持通信技术服务业务和物联网业务稳
定增长的基础上,将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 IDC 综合服务领域,推动公司战略目标
的实现,为公司未来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宁淮绿色数字经济算力中心项
目,待机房建设完成将会增加公司拥有的自建机柜数量,在提升公司的整体收入规
模和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公
司在 IDC 行业的行业地位。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仅依靠内部经营积累和外部银行
贷款已经较难满足业务持续快速扩张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将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银行贷款还贷压力将得到有
效缓解。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资产
净额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
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二)本次证券发行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完全依赖自有资金
难以满足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营运资金
需求亦同步增加。因此,公司需要进行外部融资以支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及
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
  债务融资的金额相对有限,且融资成本较高,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将导致公司盈
利能力降低和资产负债率上升,无法充分满足公司当前经营发展的需要。股权融资
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有助于促进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释放
后,公司净利润将实现稳定增长,逐渐消化股本扩张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
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由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
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
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两者同时进行:P=(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
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况。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7,315,700 股(含本数),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
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
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
发投入。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7,929.22 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偿还
银行贷款的金额为 32,378.77 万元,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
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通过首发取得,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18 个
月。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
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审议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
和上市事宜,履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公
司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公告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7,719,000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
过 47,315,700 股,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
总额变更为 205,034,700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由于
募投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
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 2023 年的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水平
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有所摊薄。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107,929.22 万元
(含),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47,315,700 股(含),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发行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做了相关测算,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
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
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
终以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
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157,719,000 股为基础,仅考
虑本次发行完成并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
变化(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 47,315,700 股(含),
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以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不考虑发行费用)为
   (6)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公司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18.9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为-10,386.03 万元;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4.7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77.25 万元。假设公司
   ①假设公司经营情况未出现改善,同时因公司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大且
不具有持续性,故假设 2023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持
平;
   ②假设公司经营情况改善,2023 年公司达到盈亏平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 0;
   ③假设公司 2023 年业务开展顺利,公司实现盈利,且盈利规模与公司上一个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正的年度 2020 年一致,即假设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3,960.14 万元及 551.15 万元。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
公司对 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8)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表
所示: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                              157,719,000      157,719,000    205,034,7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股)                                                            47,315,70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07,929.22
假设情形 1: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均与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518.96        -10,386.03    -10,386.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0,386.03        -10,386.03    -10,386.03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66         -0.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65             -0.66         -0.64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55%           -59.29%       -39.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51.60%           -59.29%       -39.17%
益率(%)
情形 2:2023 年公司达到盈亏平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518.9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0,386.03          -          -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65          -          -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5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51.60%     -      -
益率(%)
情形 3: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3,960.14 万元及 551.15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518.96    3,960.14   3,960.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0,386.03    551.15     551.15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25       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65      0.03       0.03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55%    16.04%      11.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51.60%      2.23%      1.64%
益率(%)
    注: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若 2023 年公司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
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
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公司对 2023 年度净利润的假设仅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 2023
年度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
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
意。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
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
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别提醒投
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关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宁淮绿色数字经济算力中心,该项目建成后,可
容纳近四千个标准机架,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数据处理和存储需求,该募投项目属
于公司 IDC 业务范围,是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有效延升。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
实施,可以有效扩充公司在 IDC 业务领域的业务类型,提供更加全方位的服务,进
一步提升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地位和业务份额,为未来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牢固基
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
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
  (1)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从事募投项目的人员资源储备充足。公司作为二十多年持续深耕通信技术
服务领域的领先企业,拥有丰富的通信相关领域的人才储备,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
对行业的发展趋势有着较为深刻的洞察力,能够精确把握市场动态,带领公司在不
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相对竞争优势。同时公司秉承人才是公司发展重要战略资源的
理念,制定了完善的人员发展和培训制度,公司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为员工提供
良好且及时的学习机会以及施展才干、实现抱负的平台,以推动公司的发展与新项
目的顺利落地。
  (2)技术储备情况
  技术研发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创新是引领企业前进的第一推动力,公司自
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对通信技术领域前沿技术研发的大比例投入,在通信服务、物联
网、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多个领域拥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
可。公司及公司多家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常务理
事单位、广东省物联网协会理事单位,并获得“广州市 5G 创新中心” “广州市民
营领军企业”等多个荣誉,并已连续多年入选“广东企业 500 强”,优秀的自主研发
和创新能力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
  公司在报告期内逐步涉足 IDC 业务,成功与中国五冶集团、上海电信、奥飞数
据等企业开展 IDC 业务方面的合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也积累了建设、管理
和运营相关的技术经验,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情况
  数据中心作为 5G、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重要载体,拥有
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未来随着算力应用场景持续增长,数据中心需求将稳步提
升。根据中国信通院等研究数据,近五年我国在用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复合增速
超过 30%,行业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预计 2022 年数据中心机柜数量将达 670 万
架,到 2024 年,我国数据中心市场规模将达到 6,123 亿元,2022-2024 年复合增长
率达 15.9%。行业的需求强劲带来广阔的市场,公司的募投项目可以为下游企业和
政府事业单位提供大型计算和海量数据存储的服务,具体表现在云渲染、云存储、
云计算资产管理、企业云计算和网络电视 CDN 等多个维度。公司凭借多年在通信行
业累计的人才、技术、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自身竞争优势,以及与众多知名客户建
立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开拓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
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实施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
有业务实现。因此,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内的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上述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
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
过以下措施实现填补回报: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
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符
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上市公司扩展业务矩
阵,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发展,有助
于增加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
预期收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
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
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
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情况相挂钩;
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梁建华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
业绩,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之签章页)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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