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ULIAN PLASTIC CO.,LTD.
(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二零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溯联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
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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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及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53.27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17 年修订),公司属于
汽车制造业中的“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截至 2023 年 6 月 7 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汽车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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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3 年 6 月 7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 率-扣非前 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2 年) (2022 年)
算术平均值 26.91 30.29
算术平均值(剔除凌云股份) 29.13 32.45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7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凌云股份除从事汽车用塑料管路的生产及销售业务外,其主营业务还包括汽车金属零部件
的生产及销售,以及市政塑料管道的生产及销售,其中汽车金属及塑料零部件 2021 年营业收入
占比达 85.99%,市政塑料管道系统 2021 年营业收入占比约 9.50%。由于凌云股份汽车金属零
部件及市政管路的业务占比较高,整体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与发行人可比性较低,故同时列举剔
除凌云股份后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
本次发行价格 53.2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5.31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
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一)技术和研发优势
公司设立以来,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逐步形成并掌握了一系列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可有效解决及满足客户对于流体管路关键零部件
在连接可靠性、噪音控制、阀门低压开启与持久密封性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较强
的自主创新能力及行业竞争力。
公司目前拥有专利 88 项,其中发明专利 20 项,发明专利数量占比处于行
业领先水平。其中,核心技术及其生产工艺装置合计拥有 78 项注册专利,主要
可分为流体管路用快速接头锁紧结构技术及其核心生产工艺技术、流体管路控制
阀技术与消音器及其核心生产工艺技术、流体管路制备核心工艺技术及核心工艺
装置三大类。其中工艺部分包括快换接头全自动装配技术、全自动塑料激光焊接
技术、全自动分段加热管材成型技术、自动管体 R 环加工技术、自动精确控制
插接组装技术、自动密封和流量测试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具备了一定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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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
公司的流体管路综合实验室具有完整的传统燃油汽车动力系统、新能源热管
理系统的流体管路综合循环实验能力,并得到 CNAS 国家实验室认证以及多家
国内、国际知名汽车品牌客户认证,可不依赖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独立开展客
户认可的试验任务。
(二)产品开发优势
充足的产品技术及专利储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研发管理体系,使公司
能够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端的变化。在国五转国六的推行过程中,公司快速响
应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提前开发出满足低排放性能的尼龙管路,并配套研发了
针对国六低蒸发排放标准的新型快速接头和流体管路消音器等汽车燃油管路关
键零部件,实现了业务的稳步增长。
自 2018 年起,公司深化了与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动力电池企业的业务合作,
并于次年开发出国内领先的电池包内专用水管快换接头,该产品较同类外资产品
尺寸更小,结构更方便拆装,解决了能量密度大幅提升趋势下电池包内空间减少、
不利于热管理系统设计布局的痛点,并以其优异的性价比和更高的可靠性,成为
宁德时代电池包平台的指定二级配件,可为动力电池和储能产品供货。在新能源
汽车销售爆发前期,公司通过专业的技术项目管理团队向新能源产业链客户全方
位推广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冷却管路产品,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重要客户的批
量订单,实现了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
截至目前,公司在手的开发产品超过 2,400 种。公司的技术团队不仅能使用
CATIA、UG、CAD、CAE 等专用设计工具满足客户的业务要求,还能利用 PLM
系统和公司的项目管理体系高效地管理每种产品的产品技术方案(业务拓展阶
段)、产品开发、PPAP(量产批准阶段)等不同层级的复杂流程,能够应对繁
重的开发任务,有效支持业务拓展。
(三)客户开拓优势
公司依托较强的研发平台和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和较为完
善的营销策略、畅通的国内销售渠道,积极进行客户培育。公司已成为比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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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广汽集团、赛力斯、上汽通用、长安福特、北京汽车、
奇瑞汽车、一汽解放、华晨鑫源等 30 余家整车制造企业的一级供应商;同时,
公司向宁德时代、欣旺达、邦迪管路、八千代、苏奥传感、臼井汽车、亚普股份
等零部件生产厂商提供流体管路总成及相关零部件产品。此外,公司获得了吉利
汽车、上汽大通、大众汽车、长城汽车、零跑汽车、岚图汽车等多家国内知名整
车厂客户的供应商资质和项目定点,并成为了宁德时代等国内多家主要动力电池
厂商的供应商,并实现批量供货。
(四)产业链布局优势
公司的主要管路总成产品需要使用大量的功能性零部件,包括快速接头、流
体控制阀等,该部分零部件公司的自制率较高,目前公司共有 100 余种流体快
速接头产品以及 10 余种流体控制阀、管路消音器类产品可供选择,对上游依赖
度较低。同时公司具备独立的精密模具研发制造以及装备设计能力,进一步减少
了对上游加工企业的依赖,不但能有效降低研发、生产成本,还能对行业技术变
化、市场变化、客户产品开发需求作出快速反应,以更好的获得客户认可,有利
于公司业务的持续拓展。
和传统汽车管路总成的需求集中于整车厂不同,新能源汽车的流体管路应用
目前仍处于技术不断升级、培育扩大市场的阶段,需求端分散在掌握局部核心技
术的模块化供应商手中。公司积极布局下游产业链,除整车厂和大部分主流动力
电池制造商外,公司的新能源产品下游客户还包括热交换器制造商、三电管理系
统及储能设备制造商、燃料电池制造商等,成为国内少数对新能源产业链下游市
场进行全面业务布局的汽车管路企业之一。通过与新能源产业链全面深度的合作,
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空间,大幅提高公司核心技术的多样性、完整性和
研发的前瞻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系在参考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了发行人不同于可比公司的产品应用细分领域、客户结构,具备较好的
盈利可持续性、成长空间、产品及服务等优势后确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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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
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4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风险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渗透,目前全球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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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断开拓新能源业务,公司专用于纯电新能源汽车的热管理系统管路系针对
“液冷回路”主流技术路线,根据电池、电机和电控三大系统的工况环境和特点
而研发形成;同时,公司在传统燃油车领域的汽车动力系统管路如汽车燃油管路
总成和汽车蒸发排放管路总成可应用于混动新能源汽车发动机。截至 2022 年末,
公司已广泛布局 30 多家新能源产业链客户,遍布整车、动力电池、热管理系统、
储能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能源客户结构。
但是,国内新能源汽车发展一方面面临着传统燃油车和国外新能源汽车品牌
的双重竞争压力,若公司向整车厂客户直接供货或通过宁德时代等客户间接供货
的车型因产品不能满足用户期待或遇到激烈市场竞争,将可能影响公司下游核心
客户的销售业绩,进而影响公司新能源管路业务的总体布局,使得新能源业务增
长低于预期;
另一方面,公司正在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项目及其配套车型众多,前期投
入较大。若公司为新能源客户开发产品的车型在未来竞争中不能达到预期销量,
将可能无法摊薄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的前期投入,使公司的利润率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大幅增长,成为增长最快的业务板块,
如果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放缓,公司研发技术和客户开拓不达预期,可能会
对公司新能源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使得公司无法保持报告期内业
绩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
与传统燃油车相比,新能源汽车新增大量发热元件(如电池、电机、电控等),
其对热管理系统的集成度及温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均会影
响电池、驱动电机等部件的性能及使用寿命,因此新能源汽车的热管理系统具有
格外重要的作用,热管理技术也成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之一。
公司未来针对新能源汽车所进行的三电(电池、电机和电控)热管理系统管
路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如果未能符合新能源汽车厂商对热管理系统管路在产
品性能、成本等方面的要求,将导致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不能形成新的成熟产
品,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存在因技术开发失败导致的被其他竞
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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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完成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总成的研发、样产,具备量
产能力,同时,发行人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客户供应新能源配套产品及服务的能
力已日臻成熟完善。报告期内,公司配套新能源汽车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管路实现销售收入 175.64 万元、3,907.72 万元和 15,196.20 万元。
但由于新能源汽车的产品实现收入占比仍低于传统燃油管路产品,最终市场
认可度和市场销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存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技术替代传统燃油
车业务不及预期及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如果未来出现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
放缓,研发技术和客户开拓不达预期,可能会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
响。
(二)经营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为下游整车
制造企业提供汽车用各类流体管路总成及流体控制件产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与汽车行业的发展和波动紧密相关。汽车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与我
国宏观经济的关联度较高。随着中国经济增速进入平稳增长阶段,汽车行业经过
近十年的高速增长期后也进入中低速增长阶段。近十年来,我国汽车产销量稳居
世界第一,汽车产量占世界汽车产量比重近年保持在 25%-30%。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我国汽车销量同比出现下降,主要是受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全面退
出、宏观经济增速回落、中美贸易摩擦以及消费信心等因素影响,同时,报告期
内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影响也使部分消费者持观望态度,整体汽车消费水平有所
降低。此外,2020 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年销售低于预期。
如果未来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或出现其他影响宏观经济增长的不可抗力
因素如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发行人仍然面临宏观经济下行、产品转型等
风险,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排除未来存在业绩下滑的可能。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8,499.10 万元、72,579.72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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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324.10 万元、10,661.82 万元和 15,094.06 万元,
报告期内复合增长率达到 34.66%。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这一方面得益于公司业务的持续拓展,
长安汽车、比亚迪等主要自主品牌客户业务份额持续提升,新能源业务成为公司
增长最快的业务板块;另一方面,随着国六标准的逐步推行,公司主营产品蒸发
排放管路等产品业务量大幅增加,而国六标准下,相关产品复杂度、集成度的提
升亦带动了产品单价的提高。但同时,公司存在汽车整车产业下行、芯片短缺及
新冠疫情影响下的供应链供给不及时影响、原材料价格波动、价格年降、新能源
技术开发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等挑战及风险。公司未来若不能持续有效应对
上述挑战及风险,公司的业务成长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为 43,172.73 万元、54,196.11 万元和 58,400.7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73.79%、74.67%和 68.77%。公司主要客户包括长安汽车、上汽通用五
菱、比亚迪、北京汽车、奇瑞汽车、八千代、邦迪管路等,主要客户行业地位和
信誉度较高。公司作为主要客户的一级合格供应商,已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
合作关系。在稳固现有品牌客户份额的基础上,公司进一步开拓了上汽通用、长
安福特、吉利汽车及一汽解放等品牌客户,客户结构正在不断优化。
若未来公司不能有效开拓新客户,则公司存在主要客户受汽车市场景气度变
化、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转型或其他因素影响,发生客户流失或需求下滑,进而
导致对公司产品采购出现减少;或者公司因技术开发、产品质量或其他原因,不
能满足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要求,导致客户与公司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关系的
风险。在国六排放标准全面实施、燃油车销量趋于稳定以及新能源车销量逐步增
长的行业背景下,公司主要客户若无法成功转型或产销量出现下降,将可能对公
司生产经营以及未来业务增长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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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为尼龙等高分子材料,报告期内尼龙类材料占全部采购
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28.66%、24.06%及 25.31%。报告期内,公司所需尼龙材料
主要通过代理商进口,石油价格、汇率、关税等的变化会对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
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利润。以公司主要尼龙类原材料 PA12 和 PA6 为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业绩进行测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若公司直接采购的
原材料 PA12 平均价格上涨 10%、20%和 30%,公司毛利率将分别下降 0.98%、
司毛利率将下降 0.05%、0.09%和 0.14%。总体而言,尼龙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
上涨将会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如未来尼龙出口国与我国产生贸易摩擦,使得公司无法及时采购生产所需原
材料;或因进口尼龙材料价格出现上涨,导致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和毛利率下降;
或因俄乌冲突持续升级、全球疫情反复等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导致原材料价格上
涨、停产,都将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和盈利能力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客户家数分别为 44 家、58 家和 23 家,新增客户在
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2,061.34 万元、443.91 万元和 1,379.43 万元,
占当年的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52%、0.61%和 1.62%。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
户销售占比相对较低主要原因系现有主要客户订单占据了公司大部分产能,同时
公司用于汽车发动机、燃油箱及制动系统的产品,属于整车生产中的关键零部件、
安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整车的质量和安全,各大整车厂对其供应商选择非常
审慎严格。供应商需通过独立第三方认证、整车厂体系认证、综合评审考核等多
道程序,整个程序持续时间较久。供应商在实现向整车厂提供产品开发、制造样
件到最终批量生产后,最终双方才会形成较为稳固的合作关系。
由于整车厂商对零部件供应商的准入程序较为严格,因此公司在未来开发新
客户的过程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面临因无法通过整车厂商准入程序而难以开发
新客户,制约公司业务持续拓展,进而对公司业绩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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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风险
伴随全世界范围内的石油资源紧缺,环保问题凸显及全民环保意识提升,世
界各国争相出台新的汽车燃油消耗及排放标准,消费者更加关注汽车的节能环保
性能。近年来国内外主要整车厂节能减排技术持续迭代更新,目前国五排放标准
向国六排放标准的转换促使国内整车厂及相应配套零部件生产制造商增加研发
投入,注重排放标准相关技术参数的提升。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内燃机仍将作
为汽车主要搭载动力,日益严苛的油耗排放法规,促进整车厂推动技术升级或迭
代,向高效率、节能环保、小型化技术趋势发展。
同时,公司客群结构不断优化,客户结构从主要为自主品牌整车厂,不断向
合资品牌整车厂拓展,与之相伴的是更为严格的准入门槛以及更为高端的制造标
准,公司如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预判市场未来发展方向以调整公司研发投入
项目,存在生产技术被市场淘汰以及开发后产品无法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公司在获得整车厂新项目定点后会建立定制化的研发项目,报告期内,公司
新产品在研项目转化收入分别为 43,842.74 万元、59,842.21 万元和 67,107.46
万元,新产品转化情况总体较好。但因公司汽车流体管路总成产品为定制件,需
与客户配套协同开发新产品,新产品开发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公司存在因
新产品未通过认证进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同时,为顺应全面电动化转型趋势,公司不断实现新能源热管理相关产品的
技术突破,2022 年公司与某主要客户就基于其 CTC/CTB 技术的某下一代标准
模块化电池产品开展了进一步的深度战略合作,对电池模块之间的温控流道进行
协同开发,该电池的冷却和加热效率、充电速度、安全性、寿命较目前市场平均
水平实现了大幅提高,但该产品由于处于小批量交付阶段等原因,对应车型未大
批量投放市场,存在一定市场风险;另外,公司与长安汽车同步开发的第一款已
进入量产状态的燃料电池乘用车专用排氢管、电堆出气管等产品已开始小批量交
付,但受限于个人用户加氢条件等应用场景,短期内其市场空间尚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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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紧跟能源变革发展趋势和我国产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增大研发投入,
提升对新能源汽车配套管路类零部件的项目研发能力,但仍面临规定开发时间内
无法完成样件测试及样件无法满足整车厂性能要求的风险。同时,每年整车厂对
于传统燃油汽车类产品均存在新产品开发的需求,发行人存在产品或项目研发失
败的风险。如果公司的研发方向无法准确把握产品市场及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
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亦或新产品产业化未及预期,则
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汽车产品提出了如环保、节能、安全等越
来越高的要求,从而对与汽车整车行业相配套的零部件生产行业相应提出了技术
进步、产品更新要求。公司增大研发投入力度,重视研发成果的保护及运用,但
若出现核心技术失密、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公司主要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0,225.78
万元、32,143.15 万元和 31,492.7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1.49%、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
款项融资呈增加趋势,自 2019 年开始,公司部分客户逐渐提高了银行承兑汇票
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频率,以替代银行转账的货款支付方式。若公司主要客户
因经营情况或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公司对信用风险管控不当,则可
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应收票据无法兑付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存货除存储于重庆、柳州两地自有仓库外,外部中储库及客户线边库分
布于全国多地,公司严格按照存货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管理,按规定频次进行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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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及时对盘点差异进行账务处理,并遵照报废相关管理规定经严格审批后对存
货进行报废处理。但公司对外部存货的管理受到与外部中储库管理系统数据对接
及时性程度差异的限制,且由于汽车行业中整车厂议价能力较强,公司与整车厂
控制力度较大的中储库、线边库对账及盘点工作会受到一定影响,若出现存货毁
损可能需由公司承担,存在一定的存货管理风险。
(五)募投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进行投资,拟投资于“汽车用塑料
零部件项目”和“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根据当
前市场环境、公司技术储备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而确定。项目全面达产后将进
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提高公司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然而,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整车厂需求下降、行业竞争
加剧或无法顺利通过客户对生产环境的资质认证等不利情况的出现,导致募投项
目不能如期实施,或新增产能未被市场消化等实施效果与预期值产生偏离导致产
能过剩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长期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并相应增
加折旧摊销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由于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市场竞
争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未能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资产
折旧摊销金额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由于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权益规模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
期内,发行人预计净利润增幅低于总股本及净资产的增长,发行人短期内存在每
股收益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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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3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内容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溯联股份”,证券代码为
“30139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3,720,80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6
月 28 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6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溯联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39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4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1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20,80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319,198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
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
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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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
数量为 1,289,198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
量的 5.15%,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韩宗俊 31,380,000 31.37% 2026 年 6 月 28 日
韩啸 21,780,000 21.77% 2026 年 6 月 28 日
周庭诲 3,240,000 3.24% 2024 年 6 月 28 日
温氏成长壹号(珠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邱力泉 2,830,000 2.83% 2024 年 6 月 28 日
王海容 2,400,000 2.40% 2024 年 6 月 28 日
张兴堂 2,250,000 2.25% 2024 年 6 月 28 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力锐
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430,000 1.43% 2024 年 6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 合伙)
行前已发行 唐国贞 600,000 0.60% 2024 年 6 月 28 日
股份 黄加咏 600,000 0.60% 2024 年 6 月 28 日
徐梓净 550,000 0.55% 2024 年 6 月 28 日
瞿毅然 300,000 0.30% 2024 年 6 月 28 日
王荣丽 260,000 0.26% 2024 年 6 月 28 日
杨毅 240,000 0.24% 2024 年 6 月 28 日
林骅 240,000 0.24% 2024 年 6 月 28 日
张德文 240,000 0.24% 2024 年 6 月 28 日
汪艳天 240,000 0.24% 2024 年 6 月 28 日
王杰 240,000 0.24% 2024 年 6 月 28 日
何桂红 210,000 0.21% 2024 年 6 月 28 日
聂静 120,000 0.12% 2026 年 6 月 28 日
邓忠富 120,000 0.12% 2024 年 6 月 28 日
小计 75,030,000 75.00%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289,198 1.29%2023 年 12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1,591,302 11.59% 2023 年 6 月 28 日
行网上网下
网上发行股份 12,129,500 12.12% 2023 年 6 月 28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5,010,000 25.00%
合计 100,040,000 100.00%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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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之“第二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中“第一节 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2.1.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
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8-21 号)及《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24 号),发
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净利润分别为 8,324.10 万元、10,661.82 万元和 15,094.06 万元。以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与归母净利润孰低考量,发行人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扣非
后归母净利润金额为 25,755.88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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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ONGQING SULIAN PLASTIC 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3 万元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503 万股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10,004 万元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0,004 万股
法定代表人 韩宗俊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27 日
公司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 18 号
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不
含发动机)、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
经营范围
(不含汽车);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用塑料流体管路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
主营业务
销售
所属行业 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 400026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王荣丽
电话 023-67551991
传真 023-67551991
邮箱 slzqb@cqslsj.com
网站 http://www.cqsulian.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
董事长、总
经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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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
-2025 年 9
月
韩啸 董事、副总
(小) 经理
月
月
月
董事、财务
负责人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注:本次发行前,董事韩啸(小),其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韩宗俊,韩宗俊直接持有发行人 3,138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41.82%;监事颜婷,其母周
庭诲直接持有发行人 324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4.32%。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
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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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宗俊。本次发行前,韩宗俊直接持有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韩宗俊,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20219621227****,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村 34 号***。
韩宗俊先生,196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成
都科技大学,本科学历。1984 年 7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任重庆长江塑料编织袋
厂技术工程师;1994 年 1 月至 1999 年 3 月,历任重庆恒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销售部部长、总经理;1999 年 4 月至 2016 年 7 月,历任溯联有限执行董事、
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溯联股份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
台持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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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3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501 万股普通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
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韩宗俊 31,380,000 41.82% 31,380,000 31.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韩啸 21,780,000 29.03% 21,780,000 2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周庭诲 3,240,000 4.32% 3,240,000 3.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温氏成长壹号
(珠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
同赢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
伙)
邱力泉 2,830,000 3.77% 2,830,000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海容 2,400,000 3.20% 2,400,000 2.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兴堂 2,250,000 3.00% 2,25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众力锐赢
创业投资合伙 1,430,000 1.90% 1,430,000 1.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唐国贞 600,000 0.80% 600,00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黄加咏 600,000 0.80% 600,00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徐梓净 550,000 0.73% 550,000 0.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瞿毅然 300,000 0.40% 300,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荣丽 260,000 0.35% 260,000 0.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杨毅 240,000 0.32% 24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林骅 240,000 0.32% 24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德文 240,000 0.32% 24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汪艳天 240,000 0.32% 24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杰 240,000 0.32% 24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何桂红 210,000 0.28% 210,000 0.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聂静 120,000 0.16% 120,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邓忠富 120,000 0.16% 120,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股份-
- - 1,289,198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限售
小计 75,030,000 100.00% 76,319,198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
- - 11,591,302 11.59% 无限售期限
无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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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网上发行股份 - - 12,129,500 12.12%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23,720,802 23.71% -
合计 75,030,000 100.00% 100,040,000 100.00%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8,834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温氏成长壹号(珠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力锐赢
伙)
合计 71,670,000 71.64%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
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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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数量:2,501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53.2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6.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26.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34.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35.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9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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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战略配
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股数
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25.05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
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88.2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12.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为 6,694.8741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
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即 500.2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
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8.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
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54192806%,有效申购倍数为 3,934.02164 倍。
根据《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结束。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11,590,541 股 、 缴 款 认 购 的 金 额 为
购的金额为 686,144,235.00 元、
放弃认购的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 0.00
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38,959 股,包销金额为 28,710,345.93 元,包销股
份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1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33,228.2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431.54 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8-19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 14,796.73 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11,170.32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2,48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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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
律师费用 620.75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5.09 万元
合计 14,796.73 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5.9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
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118,431.54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04 元(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53 元(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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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8-21)。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
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8-315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
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3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
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
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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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招商银行重庆
分行江北支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浙商
银行重庆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3 年 6 月 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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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七)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九)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四)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六)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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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2
保荐代表人:于思博、汪洋晹
项目协办人:田甜
项目组其他成员:朱默文、温国蕾、秦宇泉、周煜婕、汪颖、章起群
联系人:于思博、汪洋晹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担任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于思博、汪洋晹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于思博先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
了华纺股份 2014 年及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建设银行 A 股配股、云南鸿翔一心
堂 IPO、围海股份 IPO 等项目,具有丰富的保荐业务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投
资银行业务执业能力。于思博先生近三年内未担任过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现无保荐的申报在审企业。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汪洋晹先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参与
上海沿浦 IPO 项目、上海沿浦可转债项目、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华东设计院
借壳棱光实业、中国海诚非公开发行、厦门国贸配股、天马股份 IPO、新东方油
墨 IPO 等项目,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经验和较强的投资银行项目执行
能力。汪洋晹先生近三年内担任过上海沿浦(605128)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
可转债发行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现保荐的申报在审主板企业 1 家(汇通
控股)。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韩啸先生作出如
下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林骅先生、徐梓净先生作为公司董事,股东杨毅先生作为公司监事,股东王
荣丽女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聂静女士(原股东谢华勇之配偶)作为公司股东,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韩啸先
生、徐梓净先生、林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高
级管理人员王荣丽女士,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一)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韩啸
先生,作出如下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
满后,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
如果发行人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承诺,若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徐梓净先生、林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毅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荣丽女士,作出如下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第 7 个月
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如果发行人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和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韩啸先生、徐梓净先生、林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毅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荣丽女士,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
诺违规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
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
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溯联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
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溯联股份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
的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前述每
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特指非控股股东担任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指非董事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回购程序
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可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按照下述程序回购股份:
a.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预案,审议该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
b.董事会决议回购的,需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
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
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e.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及时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处理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①增持程序
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控股股东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如下程序实施增持:
a.公司控股股东可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 2 个交易日内,主动向公司提出增持
公司股票的意向,或由公司向控股股东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b.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向公司发出增持股票意向或收到公司通知后,就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
的,公告应披露实施增持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计
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c.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
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d.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②增持股票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处理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以及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
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以及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
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
①增持程序
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如下程序增持
公司股票: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上述启动条件被触发后,主动向公司提出增
持公司股票的意向,或由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
面通知;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向公司发出增持股票意向或收到公司通知后,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实施
增持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
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c.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
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d.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②增持股票价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
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处理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0%。超过上述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可终止执行:
(1)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且在未来
三个月内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五)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保障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获取前述事项发生年度在公司
处的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前述事项消除为止;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薪
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前述事项消除为止;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其他说明
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司股价,并同意本预案中未履行承诺时的相关处置措施。
四、各主体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
大违规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韩啸承诺:
“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
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
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
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
股份数量及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承诺取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暂不领取分红及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
反承诺事项消除。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
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
市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及按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 30 个
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各自责任范围确定赔偿义务范围,
对投资者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提出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赔偿方案,并及时公告实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且暂不领取分红(如有)及 50%的薪酬,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
除。”
五、发行人各主体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溯联股份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
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韩宗俊先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
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
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督
促溯联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各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溯联股份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
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和股本将较大幅
度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发行人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约束措
施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①稳步推进公司经营战略,完善经营理念,提升市场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
发行人将引进优秀人才,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供智力支持;继续关注客
户需求,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继续坚持以市场为导
向的研发理念,紧密跟随行业前沿技术与市场动态,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趋势,围绕核心技术、产品创新、业务延伸、营
销服务和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战略规划,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进程,把握市场机
遇,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实力,努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竞争优势。
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制度
保障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投资者的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同时,发行人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
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
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发行人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募投项目的建设符合
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募投
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若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度提高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尽早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④完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发行人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将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进
行利润分配,并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
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同时,发行人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填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
作出保证。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等
文件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发行人制订了上市后投资者分红回报的规划,
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发行人将实施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实施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提升对投资者的回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于每季度就本承诺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如
发现违反本承诺情形的,发行人将制定改正措施,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并且就
违反本承诺之事实及改正措施,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并保证本承诺的措施得到有效地遵守。
①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c.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相关方案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和股本将较大幅度
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发行人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了确保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韩宗俊先生作为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承诺: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
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c.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d.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相关方案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和股本将较大幅度
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发行人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了确保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特作如下承诺:
“①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且在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
前,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本人薪酬、津贴或分红。”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
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c.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d.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相关方案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发行
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
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重庆溯联塑胶
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分
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
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以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
划。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以及《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
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
格予以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
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
《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以及《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
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
格予以执行。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作以下承诺: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
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
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
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
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公司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将暂停在公司领取分红及薪酬(如有),直
至违反承诺情形消除为止,且在此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期间,
或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其后六个月内,持续有效。本人
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资金占用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以向公司拆借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
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以及本人关
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公
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现有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发行人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本
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存在未履行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
为止。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
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
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
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先生承诺:
“1、本人确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溯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
如下: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人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
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溯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发行人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溯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审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溯联股份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溯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验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溯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验资复核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
诺
就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本人作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出具承诺
如下:
(一)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未
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机关要求补缴,或因该
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连带承担该部分补缴费用
或支付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补缴费用和处罚费用等,保
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公司有权按本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相应扣减本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三)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
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
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
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
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
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