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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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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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92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议案。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3-045),《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
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至2023年6月26
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110,74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序号                         提案名称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20)
         本次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议案》
        《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
        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目的的相关性和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的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情况
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10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10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82%;反对 33,26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338%;弃权 3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21%;反对 33,291,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08%;弃权 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21%;反对 33,310,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83%;弃权 2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21%;反对 33,299,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81%;弃权 2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21%;反对 33,310,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83%;弃权 2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21%;反对 33,198,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71%;弃权 3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341,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341,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64%;反对 33,126,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120%;弃权 2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21%;反对 33,29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05%;弃权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04,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929%;反对 33,087,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766%;弃权 2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1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17,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048%;反对 33,04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424%;弃权 27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04,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929%;反对 33,057,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491%;弃权 28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42,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42,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68%;反对 33,109,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61%;弃权 1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3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37,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29%;反对 32,974,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50%;弃权 3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2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24,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10%;反对 32,754,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55%;弃权 56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530,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530,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70%;反对 32,887,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63%;弃权 3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2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24,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10%;反对 33,113,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002%;弃权 20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295,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295,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947%;反对 33,183,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32%;弃权 26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33,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33,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90%;反对 32,690,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83%;弃权 6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779,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77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17%;反对 32,625,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96%;弃权 3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3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437,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29%;反对 33,072,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30%;弃权 2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528,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528,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48%;反对 32,530,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38%;弃权 68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48%;反对33,022,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83%;弃权3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413,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1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12%;反对33,018,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47%;弃权3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346,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346,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403%;反对33,138,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27%;弃权2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204,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20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21%;反对33,236,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11%;弃权3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29%;反对33,028,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36%;弃权3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29%;反对33,033,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75%;弃权30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48%;反对33,013,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02%;弃权3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48%;反对33,013,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02%;弃权3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48%;反对33,006,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36%;弃权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1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48%;反对33,012,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90%;弃权3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346,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346,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03%;反对 32,871,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12%;弃权 529,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和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29%;反对32,82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79%;弃权519,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0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29%;反对32,473,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25%;弃权868,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426,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42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29%;反对32,451,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025%;弃权868,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764,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64,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75%;反对32,463,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33%;弃权519,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77,343,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343,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379%;反对32,884,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29%;弃权519,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 00192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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