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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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贷款提供担保。
束机制,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
同意以人民币 5.0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9.2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三、关于 2023 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资料,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该业务是以套期保值为手段,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有利于控制
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择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四、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的期货交
易,不做投机性、套利性期货交易操作,是为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
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为规避期货期权交易风险,公司将设立期货领导小组,并遵
照公司期货期权投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严控期货交易风险。公司开展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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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统筹管理,
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
超过3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
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怀全、赵健康、周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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