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
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提案)、投票方式、议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
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
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
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投票代码:350208
(二)投票简称:中程投票;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约定回购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 B 股境外代理人;
(六)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 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
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本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
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
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
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
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
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
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可在现场股东
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
司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
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运行的,则当次股东大会的进程依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