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
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
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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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同时应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由全体半数以上且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
(四)对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该控股
子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但其
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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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
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在股东大会
审议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的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履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提供的分
析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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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
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
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的
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
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
报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同时,还须
提供申请单位董事会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涉及)。
(二)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
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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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三)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四)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
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若向申
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
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该财务资助是否需要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程序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对该财务资助事项行使审批权限。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根
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申请单位应在财务资助到款期限提前60日向公司提交齐全的财务资助申请
材料,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没有足够提前期而导致无法上会审议,由
申请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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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
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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