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99号
致: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化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6月7日,江化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江化微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化微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156,821,732股,占江化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656%。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江化微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3,122股,反对48,6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821,73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156,774,722股,反对47,0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微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江化微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江化微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