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张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张宇
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提
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宇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李佳铭:
张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