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后,经审核思考,发表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和条件
的要求,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审
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
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