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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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炬网络”或“公司”)
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新炬网络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
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炬网络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
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星期
三)14:30 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2088 号上海镇坪智选假日酒店六楼智选厅召
开,同时,新炬网络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新炬网络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新炬网络提供的网络
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60,000,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72.031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新炬网络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上述第 6、7、8、10、11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至第 9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10 项至第 12 项议案为累积
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邱天元 律师 李怡垚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