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重庆两江新区
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昇大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9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
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