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瑞斯康达 指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斯康达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斯康达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瑞斯康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斯康达的任何投
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四)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7 月 16 日披露了《瑞斯
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363 名激励对象共计
(七)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满足
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瑞斯康达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瑞斯康达不
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
案》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3.89 元/股调整为 3.834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员。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3 人)
合计 150 100% 0.3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X),预留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30%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50% 4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
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
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
比例。
公司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本次授予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
达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对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
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
价格、预留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