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上市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
购买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泓生物”)、成都博浩达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博浩达”)持有的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
部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统称“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进
行了适当的信息披露。
二、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同意公司签署上述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披露本次交易
预案及摘要。
三、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四、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审议本
次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且
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拟选聘的审计、评估机构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将来拟选聘的审计、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须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
益或冲突,且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拟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程序须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需经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进
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
成,同意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本次交易涉及的
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集董
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再次发表意见。
九、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
备案或许可。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对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