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
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拟在公司层面实施统一的股权激励,终止隔膜科技的
员工持股,并收购该部分少数股权,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本次交易完成后,隔膜科技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决策效
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
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结合,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
实现和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付洪艳 于志猛 范风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