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与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
产”
),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
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
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
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易的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拟签订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影响其服务的现实
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价
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
序完备、合规、有效;公司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