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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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与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
产”
 ),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
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
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
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易的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拟签订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影响其服务的现实
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价
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
序完备、合规、有效;公司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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