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与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
产”
),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
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
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置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等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
上,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表示认可,并且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