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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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与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行资产置
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
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及
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
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
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本次交
易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出具了保密承诺函,
公司与本溪钢铁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
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人及筹划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编号:2023-009)。
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编号:2023-020、2023-
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和本次交
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溪钢铁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真审核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予以事前
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本溪钢铁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完成备案;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
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
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提交法律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
定程序,该等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提交
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之盖章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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