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
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有息负债、优化
资本结构、巩固包装科技业务、保证业绩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苏州睿畅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
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填补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方可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田洪雷 曹敏凌 沈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