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监
管规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出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根据本制
度应追究责任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