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晓强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庆丰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